水平垂直燃燒試驗儀HVU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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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廠商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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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介紹
水平垂直燃燒試驗儀
一、 一般要求
1、500W標稱試驗火焰裝置,符合GB/T 5169.15、UL94和IEC 60695-11-20標準相關要求。
2、50W標稱試驗火焰裝置,符合GB/T 5169.16、和IEC 60695-11-10標準相關要求。過程自動控制,自動判定,數據保持。
二、 技術要求
1、 燃燒箱容積:≥0.75m3
2、 噴口直徑9.5mm,燃氣熱值37MJ/m3,計時
3、 補充 氣入口至噴口距離100mm
4、 火焰調節高度范圍:20~175mm
5、 火焰噴口與垂直方向夾角可調范圍0~45度
6、 自動計時t1,t2,t3,范圍:0~999.9秒,分辨率:0.5秒
7、 校驗火焰溫度和升溫時間用標準銅塊及溫度儀表:0-1000℃,±1%
三、 其他要求
1、 不銹鋼箱體,表面噴塑處理,密封,箱體內壁深色,有觀察窗,
2、 試驗完成后通過強排風扇排出廢氣
3、 配易彎樣品的支撐夾具(GB/T 5169.16圖2)及其他必須的支撐夾具。
4、 試驗時應無外界新風進入,實驗結束后有強排風機排出廢氣
5、 分別配甲烷和丙烷兩個10L裝液壓鋼瓶(包括適用的精密減壓閥)
6、 配置一個氣原選擇開關,以便選擇供氣種類
燈具 | 本生燈燈管直徑 9.5mm ± 0.5mm 從空氣主進氣口或入口處向上長度約 100mm 等 |
本生燈具管口形狀 | 圓柱型燈口和不銹鋼魚尾狀燈口 ( 可更換 ) |
燈具試驗傾角 | 0° 、 20° 、 45° 90可快速定位,*大行程約 150mm |
施燃氣體 | 98% 甲烷氣 ( 基準氣 ) ,也可使用 37MJ/m 3 ±1MJ/m 3 天然氣 |
施燃和移開時間 | 1s ~ 999.9s( 數顯可預置 ) |
持燃時間 | 1s ~ 999.9s( 數顯不可預置 ) |
重復施燃次數 | 1 ~ 9999 次 ( 數顯可預置 ) |
試驗區容積 | 0.75m 3 背景黑色 |
電源功率 | 0.5kVA 220V 50-60Hz |
四、試驗目的:
燃燒性試驗是采用規定尺寸的本生燈(Bunsen burner)和特定燃氣源(甲烷或天然氣 ),按一定的火高度和一定的施焰角度對呈水平或垂直狀態的試品定時施燃若干次,以試品點燃、灼熱燃燒的持續時間和試下鋪墊的引燃物是否引燃來評定其燃燒性。
五、試驗范圍:
駐立式設備的防火防護外殼;安置于防火外殼內的材;v-0 、V-1 、V-2、HB、5V 、HF-HF-2 、HBF級材料或泡沫塑料的可燃性進行定級評定。適用于照明設備、低壓電器、家用電器、機床電最電機、電動工具、電子儀器、電工儀表、信息技術設備、電氣事務設備、電氣連接件和輔件等電工電子產品其組件部件的研究、生產和質檢部門,也適用于絕緣材料、工程塑料或其它固體可燃材料行業。
六、規格性能:
燈具:本生燈燈管直徑 9.5mm ± 0.5mm 從空氣主進氣口或入口處向上長度約100mm
本生燈具管口形狀:圓形燈口和不銹鋼魚尾狀燈口(可更換)
燈具試驗傾角:0° 、20°、45°可快速定位,行程約150mm
施燃氣體:98%甲烷氣(基準氣 ),也可使用37MJ/m 3 ±1MJ/m 3天然氣
施燃和移開時間:1s ~ 999.9s(數顯可預置)
依據標準:水平垂直燃燒試驗儀是IEC60950:1999,UL 94、IEC 707、IEC 695-2-2、ISO1210:1992;ISO9772-2001等標準規定的模擬試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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